第六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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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家好,我是云百科的客服小柏,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3、写明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钱,表明已经交付了借款。4、写明月利率或者年利率,年利率不能超过36%,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借条格式范本手写,借条格式范本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5、写明还款日期,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借款,借款人也可以随时归还借款。
欠条的诉讼时效也是2年,已标注清偿欠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标注的清偿日期之日起算,没有标注清偿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第六十二条(施行日期)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三)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费。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本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二十七条(未尽事宜)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的基本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等事项,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征地单位为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补充社会保险费全额记入个人帐户。
第四条(组织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镇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原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缴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各区县政府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落实。
第六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享受范围)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以下简称生育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四十九条(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征地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补充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原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就业期间的缴费规定)被征地人员在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就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以免缴,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九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从业的生育妇女缴费年限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四)已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手续。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
第五十三条(支付范围)镇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以及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三十八条(项目)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计算。补充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第三十一条(领取标准)失业人员第一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四)本市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第七章被征用土地人员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参保规定)本市被征用土地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中的征地劳动力,应当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第二十五条(不予支付的情形)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五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结算医疗费用的,由市医保局责令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费用。(四)依照规定所收取的滞纳金。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本人办理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可以再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年限计算。第四十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续缴、补 大家好,小律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第十九条(中止发放的情形)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养老金:(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复核手续。
一次性缴费期满后继续缴费的,或者到龄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缴费主体)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被征地人员中,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的,可以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因患大病或者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的70%。
第六十一条(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因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庭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第五十条(补充社会保险金的用途)补充社会保险金主要用于:(一)补充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第十六条(养老金调整)按本办法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养老金调整)按本办法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九条(中止发放的情形)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养老金:(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复核手续。
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第13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一至第12个月的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不高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缴费比例在23.5%(城保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减去镇保基本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部分)以内,由用人单位缴纳并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在税前列支。